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
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和有关高等学校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站)测试。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按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和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三、参加测试人员达到一定等级者,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认定并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其中测试成绩评定为一级乙等的须报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复审;一级甲等的须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须达到《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水平等级。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要遵守回避原则。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测试时,本校测试员应予以回避;高等学校在职教师测试时,本系部测试员应予回避。
六、各地在开展对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测试前,可组织应试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各普通话测试实施机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普通话培训测试费。
七、各地普通话水平测试咨询电话:
广州:广州市教育局语委办 020-83357979
深圳:深圳市语系委办公室 0755-2097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