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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法规有关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条文和规定
国家政策法规有关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
水平测试的条文和规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用语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和学校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新录用公务员和学校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亦应达到上述标准。
……教师应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的学生,普通话达不到合格标准者应缓发毕业证书。
摘自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
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
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公务员普通话的培训。……通过培训,原则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对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务员不作达标的硬性要求,但鼓励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
摘自人事部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
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
的通知》(人发〔1999〕46号)       
除需要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邮政系统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均需使用普通话。营业员、投递员、邮储业务员、报刊发行员以及工作在呼叫中心、信息查询等直接面向用户服务的职工,普通话水平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邮运指挥调度人员、检查监督人员也应达到相应水平。
摘自国家邮政局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
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邮政系统语言文字规
范化工作的通知》(国邮联〔2000〕304号)
铁路系统员工应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除确需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国语言的场合外,铁路系统所有职工在工作中均应使用普通话。直接面向旅客、货主服务的职工的普通话水平一般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站、车广播员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甲等。
摘自铁道部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系统语言文字
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铁科教〔2000〕72号)
(本文阅读: 人次) szjxm 于 2006-11-24 08:54:4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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